女主播诈骗减刑轻判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21)沪0115刑初41293号
判决时间:
2021-12-09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1-12-09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至5月12日间,仲某某同我当事人邓某童等17人在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2888号巅峰财富广场B2座某室内开设“大麟商娱”直播间并招募王某担任主播,招募邓某童等人为业务员。由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身份在网络上搭识被害人,按照话术虚构身份,博取被害人好感,在王某语音、视频等配合下,骗取被害人信任,建立暧昧关系,将被害人引入“大麟商娱”直播间。后虚构直播平台公司有业务指标、需要赢得PK才能有稳定工作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充值刷礼物。在直播过程中,仲某某利用免费礼物兑换码的优势,控制PK输赢,骗取被害人钱款。经审计,诸位在职期间共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高达120000余元。

女主播视频直播

邓某童家属找到我以后,通过委托前会见正式聘请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多次的会见以及与诸办案机关的沟通,在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一年六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到了审判阶段,又经辩护人的多次沟通求情,虽家属经济困难,但还愿意退出违法所得,最终判决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家属十分满意。

律师认为:

本案是2021年上海地区重点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典型案件之一,辩护人这一年中陆续办理此类案件将近十余起,即为“直播诈骗”。该类犯罪利用网络虚构手段欺骗诸多被害人财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反响。国家重拳出击的同时,也有许多例如我的当事人却又是社会底层的打工者,处以重刑却又惋惜,作为辩护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真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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