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金融公司成为非吸案高管 研发区块链虚拟货币涉案2.4亿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20)沪0115刑初3097号
判决时间:
2020-10-30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2-05

虚拟币诈骗

案件实情:

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雷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上海吾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年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入职年享公司,成为该司工程技术部主管,开发IT币锁仓分销系统,使公司对外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工作通过IDAX平台购入IT币,经审计在曾某某任职期间,年享利用该系统共非法吸收存款2.4亿人民币,计600名被害人,2019年12月25日,曾某某被抓获。

曾某某家属通过朋友委托我之后,我立即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做了沟通,最怕该案会涉及到集资诈骗,辩护人在第二阶段仔细认真审阅卷宗,向浦东新区检察院提交多份的律师意见书,最终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起诉至法院。2020年10月30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律师认为:

从2016年以来,上海地区非吸和集资诈骗类犯罪频发,多少家外观看上去无比高大上的金融公司一夜间彻底倒台,从易租宝、中晋再到今天的“钱多多”等各色的理财平台,这些公司因为无比的鲜丽、高光,导致很多求职人员并不知道老板背后到底有没有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老板也是不及时学习相关金融法规,在企业刑事合规性做建设,一旦实体的资金链断裂,或者携款潜逃,整个公司将会出现灭顶之灾,作为刑事律师,不管代理的是普通员工、高管或者股东,应该尊重事实与法律,以期力求好的结果。也需特别要小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看过这篇案例的还看过

上海刑事律师网 上海刑事会见律师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