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2007年11月6日,“两高”司法解释中确定了新增罪名“开设赌场罪”;10天后,上海闸北区(现为静安区)陈女士因为利用设在家中的棋牌室和电脑赌球网络系统,招揽参赌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取佣金被抓。同年11月16日,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1万元,家中的电脑也被作为赌具收缴。这起案件也就成为了上海第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

自202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署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专题会议以来,2020年6月22日,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阶段性战果及典型案例,3个月共侦破案件2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500余名。此类案件涉及赌博、涉黑、诈骗、洗钱、绑架、拐卖、偷渡、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最常涉嫌的犯罪为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的表现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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