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太机场走私毒品被抓 时律师成功将死刑辩护成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8)沪01刑初59号
判决时间:
2018-10-22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17

案件实情:

2017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按主犯袁某授意,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林展路某小区门口,提取装有毒品的蓝色拉杆箱一只,再将该拉杆箱带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欲乘坐CAXXX航班离境前往日本东京。当日18时许,机场缉毒警察在该机场T2航站楼D86登机口将周某抓获,在拉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4.37%至74.24%含量不等2229,90克,当晚袁某在住处抓获。

袁某家属委托律师的时候,案子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不出意外的,闵行区检察院没有管辖权,上移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经过长达五个月“两退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一审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我与检察官多次交流,法庭上求情质证,袁某最终保住了一条命,一审判决袁某无期徒刑。

律师意见:

涉毒类案件超过50克以上,基本都要处以重刑,袁某的案子按照早些年的国家法律,是极有可能被处以极刑的,该案也是羁押长达一年多,袁某今年61岁,在这一年内,我基本每周都要去探望她,因为这位老太太一直在日本生活居住,孤老一人,无比可伶,但是她一直也很坚强,我相信她未来一定可以重获自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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