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交警执法发生推搡 构成妨害公务

代理律师:
时国键
案号:
(2017)沪0112刑初2号
判决时间:
2017-01-12
阅读次数:
0
更新时间:
2020-10-09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5日7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乐驾驶电动车违规搭载自己的妻子,本案另一名被告人邓某香途径本市闵行区春申路、都市路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行公务的民警刘某、辅警金某查获。两名被告人为逃避处罚,企图逃离现场,后被刘、金二人阻止。期间二人采用推搡拉扯、抓拽等手段反抗,致刘、金二人受伤,经鉴定,两名警官均构成轻微伤。

朱某乐家属找到我以后,我立即前往受伤的交警处,但是两位受伤交警拒绝赔偿,无奈,该案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造成了该路口因路人的围观而交通一时瘫痪,造成恶劣影响,最后朱某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认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交警执法而引起的妨害公务案件,相对于上一个康某林的案件,朱某乐案件主要造成了一定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再次劝诫各位,遇到交警等公务人员执法一定要当时接受处罚,如果执法者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事后投诉,切记不可以当场暴力抗法,因为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朱某乐破坏的是政府对于这个社会的管控秩序。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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