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林妨害公务成功取保并免予起诉
- 代理律师:
- 时国键
- 案号:
- 沪闵检诉刑不诉(2017)68号
- 判决时间:
-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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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0-10-09
案例简介:
2017年9月18日13时15分许,康某林为索要工资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一建筑公司闹事,后被接警民警传唤至杜行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一楼楼道内因执意拨打电话被民警汤某强制拖拽,在抵抗民警推拽过程中,头部与民警汤某嘴部相撞,致民警口唇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当日,康某林被刑拘。
第二天,康某林的亲属找到了我,我立即前往杜行派出所找到受伤民警,在家属配合下赔偿了受伤民警的医药费,并获得了书面谅解书,后我立即在闵行分局向闵行检察院报捕的时候,递交了《律师关于康案不应逮捕律师意见书》,办案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我的意见,并于9月30号对康某林采取了取保候审,最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检察院结合案情与我的意见,最后对康某林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其未来工作生活,子女上学就业皆无影响,康某以及亲属十分满意。
律师意见:
该案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是相当的完美,从对康某林取保候审一直到不起诉,可以说,作为刑辩律师的我,随时关注案件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节点,作出每一个恰到好处的努力,不过该案的康某林没有实施击打民警的行为还是该案的关键。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