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律师成功将组织卖淫罪名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代理律师:
- 时国键
- 案号:
- (2018)沪0107刑初1220号
- 判决时间:
-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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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0-10-09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军在我市中山北路3556弄2号中环大厦内租赁房间组织卖淫活动,招募张某负责招揽嫖客,张某发负责望风,桑某龙负责带嫖客进入中环大厦。2018年7月14号零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大厦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并且现场抓到三对正在实施卖淫的男女。
张某家属委托我介入此案后,发现主犯王某军的口供指认张某是该卖淫场所的老板,并且公安机关给张某定位组织卖淫,我仔细阅览该卷宗以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卖淫类案件组织角色的“三从定性”理论以后,检察机关终听取了我的意见,最后在起诉阶段改变了罪名为协助组织,并且法院最后判处张某2年有期徒刑。
律师认为:
该案是我接触此类涉黄案件中办理的比较成功的案件之一,作为辩护人要大胆提出质疑,并且仔细阅览全案卷宗,找到案件的疑点,这些才是这类案件的突破口,最后给当事人以及亲属一个满意的结果。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