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店主后打民警,时律师为其罪轻辩护
- 代理律师:
- 时国键
- 案号:
- (2017)沪0115刑初3141号
- 判决时间:
-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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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0-10-09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施某、奚某秉、唐某,费某康在我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某日式料理店内,因酒后琐事与员工吴某发生争执,后对闻讯赶来的店主丁某肆意实施殴打,造成丁某多处受伤,后经他人报警后,施某等人被带回派出所以后,施某又殴打辅警周某、浦某,后经鉴定丁某构成轻微伤。
后家属委托我以后,我对全案审查,发现奚某秉恶迹斑斑,苛以多次前科,经与家属一起同被害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与谅解书,最后奚某秉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以拘役六个月。
律师认为:
该案是典型的一起有多次前科被告人,再次犯寻衅滋事之罪,我们的工作还是尽量减少法官对于被告人恶迹坏印象,求情为主,不过如果被告人不接受教训,说不定未来的某一天再一次会再次犯错。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