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同事手机占为己有,时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取保
- 代理律师:
- 时国键
- 案号:
- (2018)沪0116刑初480号
- 判决时间:
- 2018-04-26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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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0-10-09
案例:
被告人高某良于2017年9月18日凌晨在我市金山区朱泾镇鸿安路某工厂内上班的时候,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放置在车间机器上的OPPO牌R9手机一部,后鉴定价值人民币1996元,当日被害人报案以后,高某良在车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高某良家属当天通过朋友关系找到了我,我接受委托以后,立即向上海市金山区公安分局递交了委托手续,第二天会见了高某良。高某良见到我以后精神恍惚,后悔不已,觉得自己仅仅就是同自己的同事开个玩笑,主观上并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会见完以后,我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较小,立即带着家属找到被害人,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9月25日,公安机关采纳我的意见,给予高某良取保候审。后该案经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4月26日仅做出了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并没有再苛以自由刑,高某良以及家属深表感谢
律师认为:
该案因为产区视频监控明确而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会见期间我告诉高某良,即使你现在认为仅仅是开玩笑,但是客观行为上却触犯刑律,他表示认罪伏法,好在之前没有盗窃的前科劣迹,及时找到被害人拿到谅解书,在最短的时间里,将他取保候审救了出来,最后的法院判决更是取得了最理想的结果。
相关法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